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六)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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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六)

问: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应如何合理安排?

答: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正常到单位上班。

其他用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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