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遭遇交通事故,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帮助其维权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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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遭遇交通事故,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帮助其维权

点外卖是现今流行的一种餐饮方式,几乎24小时都可以看到外卖小哥骑着摩托车、电瓶车穿梭在大街小巷。那么,一旦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遇事故而受伤,他们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该由哪个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员诉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

被告茶侣公司是一家经营外卖配送业务的私营企业,承包“饿了么”平台在宜兴市的部分区域外卖派送业务。2018年1月1日,原告小王进入茶侣公司成为一名全职外卖送餐员。2018年10月30日,小王在配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小王以茶侣公司职工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在认定过程中,茶侣公司并不认可其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承认是劳务关系。2019年9月2日,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认定,小王与茶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茶侣公司表示不服,于1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审理发现,小王在茶侣公司上班期间,公司向其提供印制“饿了么”“蜂鸟配送”标记的头盔和送餐箱,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10点。小王一般都是早上9点到达公司指定站点参加早会,早会结束后,再通过手机APP软件接收茶侣公司指派的外卖配送任务。工作期间,茶侣公司会对外卖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配送任务进行考核,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经过调查和审理,法庭认为,茶侣公司和小王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小王接受茶侣公司的管理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茶侣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小王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法官说法:是否具备人身依附及隶属的特性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接受用人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相互配合,最终创造商品或服务的成果投入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不仅让渡劳动力供用人单位支配使用,而且自身作为劳动力的载体需要接受、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规章制度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中,雇员与雇主是平等的主体,雇员仅提供劳务换取报酬,并不接受雇主的管理和约束。本案中茶侣公司在工作时间、派送任务、工作质量上均有监督或考核,小王接受并服从茶侣公司的管理,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小王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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