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投资人的“美梦”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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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投资人的“美梦”

“挂名投资人,不用干实事,不用自己出资,有的甚至还领着工资”。这梦真有这么美吗?

姑娘黄某与张某原为恋爱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提出要成立一家服装公司,由黄某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用黄某具体做什么,公司经营的情况都由张某负责。这不是好事吗?当老板,还什么都不用做。于是,黄某同意了张某的提议,并配合张某注册成立乙公司,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有限公司,投资股东为黄某一人。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由张某实际控制。后两人恋爱分手,张某下落不明。

2019年11月,原告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黄某,要求乙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付面料货款18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黄某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应诉辩称,两公司之间的买卖业务是张某实际负责的。虽然乙公司是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注册成立的,登记时也是自己现场签字确认的,但自己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并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不应当担责。成立公司时实际控制人张某也对自己承诺了,有任何事情都由张某负责。审理中,黄某未举证证明乙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货款180万元及利息,同时黄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挂名的投资人,没有美梦只有风险。公司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得由投资人扛着。尤其遇到实际经营者跑路甩锅,站在被告席上的就是挂名投资人。即使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你不用经营和管理公司,也不用担什么风险,出了什么事由我负责”的约定,也只是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法律关于投资人责任范围的明确规定。总之,提醒大家不要为了挂名投资人的空头衔或贪图挂名后的蝇头小利而将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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