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工出车祸身亡赔偿责任谁来担?
保洁工出车祸身亡赔偿责任谁来担?
2018年5月,老夏遭货车碾轧不幸当场死亡。经认定,老夏负故事主要责任,货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老夏家人与货车车主、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
2018年8月,老夏家人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事发时老夏正在从事道路保洁工作,作为雇主,被告对老夏的保洁活动不但负有监督、管理职能,亦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扣除货车车主、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外,被告应对原告的其余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物业公司只聘用了老邹(老夏的丈夫),并严格规定禁止别人替代打扫,并未雇佣老夏,所以,物业公司与老夏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夏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方提供目前及之前打扫该路段的物业公司雇佣人员范某、孙某的录音资料,证明孙某曾对老邹和老夏讲过两个人可以轮流去打扫,范某也证实因全年每天都要打扫,老邹一人难以完成。被告提供了聊天记录、中国人寿保险批单及被保险清单、工资发放表、安全会议记录等,证明2018年5月2日,物业公司负责该路段的路队长金某曾通过向公司负责人发送老邹的身份证照片,并表示因孙某辞职,现换老邹于2018年5月1日上班,后被告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变动申请,工资发放表等同为老邹名字,且公司规定不准私自叫家人代班,有事可请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老邹受雇于被告物业公司,从被告处接手清扫用车辆的事实。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涉及“公司喊两个人,两个人(指老邹和老夏)可以轮流清扫”等内容,但大部分内容均系原告方所讲,孙某处于被动应答地位,即使孙某讲过类似话语,但孙某系被告物业公司辞职员工,其并不能当然的代表公司,其也无权代表公司雇佣相关人员。老夏与老邹系夫妻关系,原告方根据老夏驾驶被告物业公司车辆从事清扫工作及案外人孙某的证言来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依据不足。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雇佣关系一般是自然人之间的契约合同关系,一方为雇主,另一方为雇员,雇主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物业公司只承认与老邹存在雇佣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那么老夏的行为应认定为替老邹代岗工作。法官由此提醒,劳动者不可以随意找人代岗代班,如确有需要,应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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