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二)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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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二)

问: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2010年2月2日本身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对于该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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