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需要加大对买家的打击力度,实行买卖同罪,根除买方市场
案情简介
11月13日,广东广州。神秘人贩子“梅姨”案最新进展,警方通报已找回2名被拐儿童。同案被拐儿童家长申学良称,这2名儿童不包括他儿子。申学良说:“我呼吁买我儿子的这户人家能联系我,我愿意谅解他,不追究任何责任,只要孩子过得好,身体健康,我非常愿意孩子在那边生活。”
姜律微评
一直以来,我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对买方的处罚太轻,这就形成了巨大的买方市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般情况下才判三年。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因此,要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得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修改刑法规定,买卖同罪,同时也要加大拐骗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这样就可以让这些不法分子没有擦边球可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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