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要不要加另一方的名字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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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的前夫死于一场交通意外事故,经熟人介绍认识了现任谭先生,彭女士用前夫的死亡赔偿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谭先生出资了1000元。然而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离婚时谭先生却要求一半的房子资产,彭女士表示,购房款是前夫用命换来的,从情感上自己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房产要分割一半给谭先生的事实。但房产证上实实在在写着谭先生的名字,而且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那么像彭女士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分割房产呢?

现在我们从这两方面来分析:第一,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就视为自愿将房产赠一半给对方,像房产这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大宗财产,加名行为相当于办理了赠与登记手续。换句话说,加了对方的名字,具有社会公信力,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就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绝不可能因为个人情感变化或者意志而发生转移,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本证书的效力,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非真实意愿。

第二,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产证上加了名,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时候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销这笔赠与也不行了,除非对方自愿返还赠与财产。

也就是说谭先生是有权分割这套房产的,对于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是否应该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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