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匿房产,五年后可以申请分割吗?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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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待了一个离婚5年之后才发现对方离婚时隐匿房产的当事人,我的当事人说:13年2月,他们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武汉某处房产归我当事人所有。今年,我的当事人无意中得知对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的在荆州的另一处房产,于是我的当事人吕女士委托我代理此案要求分割对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的在荆州的另一处房产。
我的分析:对方会在庭审中表示,离婚时吕女士对该处房产是明知的,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而且今日已距离婚时5年之久了,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该类案件适用诉讼时效为两年,一方离婚时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离婚时发生财产纠纷是因为未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所致,因此对于共有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确认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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