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案件描述】
原告肖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2012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肖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2014年4月24日,双方曾签订协议,约定在离婚时原告肖某名下的房产需过户给女儿所有,女儿归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每月需向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2015年8月,原告肖某向佛山禅城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判驳回。此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无法挽回。2016年4月15日,原告肖某再次向佛山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双方曾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仲裁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协议》不能作为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分析】
1、该《协议》内容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实质上是将该房产赠与给女儿黄某。《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使协议有效,原告仍有权选择撤销赠与。
2、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只对能夫妻共财产进行约定,而无权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本案中对原告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内容违法,应属无效。
3、该《协议》并非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上限制了原告的婚姻自由权,内容违法,应属无效。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原告没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不符合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无法律依据。
4、该《协议》剥夺了原告法定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标准为5000元/月,直至女儿找到工作,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律明确规定,抚养小孩的期限为小孩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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