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遇纠纷摸透法律巧维权
房屋装修遇纠纷摸透法律巧维权
【案情一】
实木板变纤维板“潜规则”不是挡箭牌
2012年10月初,李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李某发现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被装修公司拒绝,其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同时也是所有装修公司的一种“潜规则”。
【说法】
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因为装修公司没有事先告知李某所使用的材质真相,导致李某无从知晓,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案情二】
擅自增加创意“锦上添花”也得赔偿
2012年5月1日,郭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要求某装饰公司按照自己的设计将该红木雕刻成一幅图画。事后,某装修公司基于自己的审美观,在未经郭某同意的情况下,即在图的左下角添加了一些花草虫鱼。对此,郭某认为如此“创意”违反了自己的个性,遂要求某装修公司赔偿。
【说法】
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就是说,某装修公司只能按照郭某的设计完成图画雕刻,如果认为有瑕疵,也应该征得郭某的同意后再作更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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