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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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践当中,很多行政行为都是由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处理,然后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些职能部门对于行政行为的办理过程、程序及实体是否合法等问题,较之批准机关有更多的了解,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裁判,可以提高庭审效率,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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