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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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对于土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细致严密的,只要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现实当中仍会发生许多强占土地的问题。

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怎样做?

1、申请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倘若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从将评估报告收到的那天起十天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之后,应该再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书面复核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中所存在的问题指出。

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从将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收到的那天起十天内复核评估的结果。在对评估结果复核之后,倘若需要对原评估的结果进行改变,应该将评估报告重新出具出来;倘若不需要对原评估对结果进行改变,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对复核评估的申请人进行告知。

2、提出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倘若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从将复核结果收到的那日起十天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等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的申请。倘若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对补偿结果仍存在不同的看法,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过一层的复核鉴定之后,倘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的结果没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房屋补偿的价值将在评估报告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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