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老百姓不同意,政府强制性征地法律依据和程序
政府征地老百姓不同意,政府强制性征地法律依据和程序
拆迁部门与被征收人迟迟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导致土地腾退工作无法短期内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土部门很可能给被拆迁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面对如此强势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往往会不知所措,更是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律中关于责令交地是如何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得出,作出责令交地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只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所有《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那么在主体上就已经明显违法了。
然而在实践中,只要地方政府取得了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当事人的房屋和土地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此时征地批复文件完全就成为了国土部门的合法责令交地手续的一大利器。
手续要件齐备也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提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征收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遵循下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一个责令交地应做到如下程序:
取证调查程序;告知程序;陈述、申辩、听证程序;决定程序;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收到责令交地的决定后,被拆迁人争取权利时,往往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的组合,找到对方依据或实施手段的违法之处,同时借法律程序的启动阻止拆迁的继续,从而使眼看拆迁期限迫近而无法取得进展的拆迁方在压力之下提高补偿条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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