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

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结合日常经验法则酌情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

市场实际价值,亦能为公众依日常经验法则所接受。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存在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原审法院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使用其它方式认定翟国平实际损失范围和数额,属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略高于按上述方式计算的损失数额,原审判决结果足以弥补翟国平所受财产损失,该赔偿数额公平合理。且中油公司再审审理中并未提出要求核减的请求,抗诉机关也未提出相关的抗诉意见,故再审中依法不再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

起诉主张撤销调解协议,协议已被法院撤销,取得该款已无事实依据,该款应纳入总的赔偿款中进行抵扣。

漏水造成其财产损害涉诉法院,上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漏水事实认可,双方仅对漏水造成的损失发生争议,故本案侵权事实清楚,上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酌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体现了公平原则,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上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是“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栏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