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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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上述规定中设置的两种求偿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求偿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从提交的证据看,其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故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上诉人在起诉要求赔偿的同时,也对市政府非法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的行为提起诉讼,但该院起诉请求确认市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其集体土地行为严重违法,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视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市人民政府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故其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行赔终34号行政赔偿裁定;2.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裁定;3.判令市政府在2005年非法占用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金应给予恢复原状,并承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62万人民币,应予赔偿。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在起诉市政府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的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二审裁定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上述规定中设置的两种求偿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求偿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在此种情形下,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但考虑到作为行政赔偿前提的涉案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系因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并未侵犯当事人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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