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案件中,原告如何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征地案件中,原告如何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市、县人府存在取得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前,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实际占用原告土地,原告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法院在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时,应当将补办手续前的赔偿与补办手续后的补偿相结合,适当增加赔偿(补偿)金额,避免合法征地与违法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惩戒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行为,防止地方政府违法零成本,具体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若一审判决前,市、县政府等已经补办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等手续的,应当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同时按征地批复作出时点的补偿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对补办手续前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先行违法占地给权利人造成的平均年产值损失、青苗损失、房屋租赁损失等直接损失。也可以结合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实际,统一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并解决补偿安置与赔偿问题。
第二,若一审判决前,市、县人民政府等仍未依法取得上级机关征地批复手续的,应当判决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标准与赔偿金额时,既要赔偿按一审判决时的补偿安置标准依法能够得到的补偿安置,又要赔偿按平均年产值与房屋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一直计算到依法取得征地批复手续为止。
1、对实施违法强拆行为行政主体的认定
第一,经因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市、县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强制拆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拆除。
第二,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名义违法实施强拆而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对实施违法强拆造成具体损失的赔偿违法强拆的赔偿应体现一定惩戒性,确保被征地农户等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
赔偿数额确定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市、县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无征收决定又无补偿决定而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严重损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依法判决赔偿被征地住户等合法财产损失和相应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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