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到底谁才有强拆权?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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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到底谁才有强拆权?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区政府征收,强拆了一栋房屋。在庭审中,拒不承认。拿出了开发商自己承认的强拆说明。审判长当庭怒斥:开发商强拆,追究刑事责任了么?没有的话,锅不是这么背的呀。

征地拆迁中,到底谁才有强拆权?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没有赋予政府的强拆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不同意拆迁,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在实践中,政府往往等不及法院的执行决定,就匆匆拆房。事后往往让开发商背锅。

这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开发商就受委托强拆许水云的房屋。本案确立了市、县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国家赔偿责任,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司法保护,防范违法行政“零成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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