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批复文件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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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批复文件的法律问题

土地管理法》把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所有者是不能有效处分(转让、抵押等)土地,处分是物权最重要的权能表现,亦即《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虚置的权利。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任何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如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即又必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性。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基本上不涉及实际的权益。如公益项目的用地建设,地方政府划拨的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性的用地建设,地方政府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即所谓土地价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把土地所有权区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意义不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是征收中一个环节程序、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作出征地批复文件,并发布征地公告,也意味着物权的转移,但这个物权转移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移呢?这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不科学造成的困惑,需要与《征收条例》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原则相类似。

实践中,我们多见不少城中村改造时,涉案集体土地已经较早的经有权机关作出征地批复了,而并没有对房屋实施搬迁改造。根据现实状况及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有权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复,可以理解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有关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参照《征收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被征收人生效后,意味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收回。作此这样理解的话,涉及征地法律关系就能理顺了。

对于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早已提上了日程,希望这部基础性的法律能够尽早地革新完善,以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不动产的征收活动,亦应当尽快出台统一的不动产征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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