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行政赔偿的原则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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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行政赔偿的原则

被拆除的涉案房屋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内,被告将原告房屋违法强拆,上述事实已经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2019年12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区政府应当依法赔偿该强制拆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结合双方的证据,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拆迁人的原则,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合计赔偿元。

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赔偿,财产损失,疑点利益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31日x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公告:依据x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计划将位于x区x街道x社区共计x公顷土地征收为国有,作为x市城市建设用地。被拆除的x市x区x中街x号房屋在此次土地征收范围之内。被告将原告房屋违法强拆,上述事实已经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

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但被告到期未做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持有复议决定却不能对原告合理赔偿。房屋被强拆后,原告身心已经崩溃,损失巨大。现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给予赔偿。

二.被告观点

因涉案房屋影响x中心小学的项目正常施工,迫于1200名学生开学的压力对该77案房屋进行了拆除,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涉案房屋在x中心小学的项目范围内,2017年该小学项目拆迁除涉案房屋外其他拆迁工作均已完成。

因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对征收补偿要求远远高出x省人民政府文件、x中的统一补偿标准,故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以致影响x中心小学项目的正常施工及1200名学生入学,鉴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未公证、x街道等部门对该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三.律师意见

x区政府主张涉案房屋并非刘某某修建和所有,而是刘某某的两个姐姐所有。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属于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户主胡某某已去世,两个姐姐及胡某某的其他继承人均向法庭陈述该房屋系刘某某修建,同时均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刘某某无论作为出资修建人还是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均无争议,故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因本案涉及的强制拆迁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尚未实际收归国有,且周边房屋均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所以,刘某某主张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涉案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之适用情形。

四.赔偿计算

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且缺乏原始资料,客观上无法再行委托评估鉴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结合双方的证据,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拆迁人的原则,法院酌定被拆除房屋。刘某某主张的地下一层200平方米,因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且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房屋附属物,参照《房地产估价报告》,法院确认有双扇铁大门1个;屋内物品法院确认双方提交清单中一致的部分。刘某某主张的酒类及文玩,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对于搬家费,属拆迁导致被拆人必然产生的费用,予以确认。

对于过渡费,因刘某某及其家人在自有房屋被拆迁时已与拆迁人约定过渡期及相关费用,案涉房屋不存在人员因拆迁而在外租房过渡的问题,不予支持。同理,刘某某主张的租赁费,与本案无关联,不予支持。至于其主张的交通费和停车费等,因不属于直接损失,亦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各项赔偿标准。

根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第(二)项“宅基地的安置”第6条的规定,及被告统一执行的货币补偿标准,案涉房屋的赔偿金额为元(200x2x2356+200x2356x50%+10x2356x50%);房屋附属物的损失,参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5010元赔偿。

搬家费,根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第(三)项“对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安置”第1条的规定,赔偿3000元;屋内物品的损失,因原告未申请评估,但被告强制拆除时未保全、未移交,确已造成损失,根据证据中反映出的破损情况,酌定给予3000元赔偿。

以上共计元。另外,根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自强制拆除之日起至赔偿之日的赔偿款利息损失。

四.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房屋赔偿金元、其他附着物补偿金5010元、搬家费3000元、屋内物品损失3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损失元,以上合计赔偿元。2019年12月30日之后至赔偿之日的利息损失,由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以元为本金,按照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x区政府强制拆除x中街x号房屋的行为已经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并确认违法,x区政府应当依法赔偿该强制拆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1.征收拆迁:拆除集体土地房屋,应经使用权人同意并遵循其安置意愿。2.征收拆迁: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3.征收拆迁:直接损失应包括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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