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及第九条的相关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及第九条的相关内容
是政府通过先收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出让金返还条款被确认无效,其法律后果是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或折价赔偿,未履行的不再履行,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原告基于合同无效条款将合同相对方未履行的标的作为其损失赔偿额请求的计算依据,不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故其该赔偿诉请无请求权基础。
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而提起民事诉讼,实际这中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民事起诉。
本案核心焦点有二:一是判断土地出让金返还这个条款的性质,是补助还是补偿,二是审查此条款的有效性。如果企业主认为应当作为搬迁补偿条款的附加利益就应当把这部分利益增加到协议的专门补偿条款部分,不能抱有赌博地价的心态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被认定无效反而得不偿失,在企业征地房屋搬迁中,补偿安置协议是最重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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