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房屋房型、面积、预售交房日期均以开发单位为准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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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屋房型、面积、预售交房日期均以开发单位为准

居民签约率递增奖励、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户口迁移奖励、成套面积奖励、签约搬迁利息、临时安置费,以上费用在结算单中另行结算。

本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签约后,经征收基地公示,该征收基地签约率达90%以上,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

系争房屋应获得除房屋安置外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共计2,215,115.42元。述款项目前仍在征收单位处,尚未发放。

后经某与许某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内,直至房屋征收。

经某祥原住房屋(居住面积x平方米)由原房屋单位保留使用。

一审审理中,对系争房屋征收后的安置补偿,只要求货币安置,不主张房屋安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得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归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经某某曾在单位套配公有住房一套,其是受配人之一,且人均分得居住面积已达法定最低标准,居住不困难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许某某作为经某某具有监护权的,亦不可单独主张系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归许某平、许某文均分共有。

为了妥善解决离婚后经某、许某某的实际居住问题,许某承诺,若法院判决,同意系争房屋由经某许某居住。

该承诺应视为许某作为系争房屋的使用权人,同意让渡给经某、许某部分公房使用权,故本次系争房屋征收,许某文应当在其应得的系争房屋征收安置份额中对经某、许某给予安置补偿。

至于经许某应得份额的确定,因两人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房屋安置,故根据征收基地相关政策标准、并结合系争房屋承租及实际居住状况,酌定经某应分得许某应享有的系争房屋征收安置份额部分中的货币补偿款80万元。

其余征收安置利益,均归许某平、许某文共有。

其中涉及征收协议约定的由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本市嘉定区嘉吉路XXX弄XXX号XXX室,因该配套商品房预交付日期为尚未到期的2021年3月31日,且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目前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予以确权分割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应由许某该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并交付后,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一审审理中,许某承诺经某某二人居住系争房屋未经承租人许某同意为由,拒绝承担安置补偿责任,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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