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
这项罪名建议起刑点还是慎重调整。
因为报道内容的不同,有的媒体把提高起刑点这一点弱化,而是表述为最高要调至死刑。这就有严重的误导,因为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最高量刑一直是死刑。
提案只是建议加大起刑点。
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受害人伤害程度非常大,一旦有此类案件发生,必定引发极大的民愤,出于痛恨的心理,一听说提高量刑起刑点,就会认为加大起刑点对这个犯罪会有更大的震慑。会双手赞成叫好,从公众情绪上,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法律的量刑,在对罪犯震慑的同时,也会对罪犯的心理产生影响。并不是量刑的加大,一定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会因恐惧而收手。相反,如果把起刑点定在10年,对犯罪情节的自由裁量范围就缩短了,已经从事这一犯罪活动的罪犯,只要定罪起刑就10年,距离最具震慑性的死刑也就缩短了空间。从而产生的后果并不一定完全是正向的
之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并且团伙作案的比重很大,一个很大的原因,是这一犯罪获取的是暴利,暴利越大,通常就会吸引铤而走险从事这一犯罪活动的人。
对已经参与这个犯罪的人来说,当他意识到一旦落入法网便是一条不归路时。往往会导致这些人组织性更严密,更加恶劣地做大案、攫取更大暴利的驱动力会更强,遇到抓捕时的反抗会更加激烈。这一点很像贩毒的罪犯,为了逃窜,有时他们不惜放弃毒品,那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在心理上和贩毒趋同的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遭遇将更加危险、更加凶残。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可以判断这是大概率可能发生的后果。那么和提高起刑点的目的,是不是就有可能南辕北辙呢?
从很多已经判决的拐卖妇女儿童案的判例来看,犯罪情节有轻有重,主谋和主犯通常会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还有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和主犯的量刑比较大,加大法官对这项犯罪自由裁量的范围,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收到的效果也是良好的。
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发率,以法律来震慑是一个途径和手段,通常也是事后惩处。而事后惩处是公众更不乐意看见的。与其在量刑起点上做这种有待商榷的提升调整,不如把防范杜绝和及时追踪到失踪者放在更重要的方向上,把更大的精力和主要战场放在失踪妇女儿童追踪的机制建立上,不宜本末倒置,我觉得才是更加理性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将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提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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