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一审被判死刑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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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一审被判死刑

“人性光辉”vs法律理性。

昨天的判决,多数意见认为已显示出了法律理性。那么再看下“人性光辉”。

有人否定“人性光辉”的说法,虽然我个人认为这四个字有一点点抬高。但如果要说杀人者张扣扣,在整个作案动机当中完全没有人性的一面,我也是不赞同的。每个人只有一个母亲,母亲死了,当年的案子,让成人后张扣扣感到法律处理的不公。不要说当年法律判决时张扣扣未成年没有主张权,因此定案以后对张扣扣就完全成为过去式,那才叫不符合人性。那他成年以后就具备了对整个事件的判断能力(对不对另说,能力上具备了),事件对他来讲并不是过去式。按照媒体的报道,当年的伤害人这些年来还存在对张家人一些不很理性的言辞和行为。这对激起张扣扣他自己所说的“从未放弃为母亲报仇”的行为起到了刺激性作用。当然,法律理性非常明确地认定,张扣扣以报私仇的主观决断,由自身实施杀伤是绝不能被法律允许的,这个没有问题。

好,回到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一个人不承认这一条理念,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并且应该是具有权威性,公信力好的司法机关。

我注意到公诉方的意见:其中提到谣言、传谣、煽动等词汇,认为很多信息被人为的混淆了视听。这是意见,不是判决。无论是谣言也好,传言也好,煽动也好,都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推测性。

围观这个案子的人绝大多数并不是外宾,如今社会上各种谣言天天都有,有的真的有的假的,有的真的变假的,有的假的变真的。不得不说,有一些谣言的真真假假,针对的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刚才我说了,人性光辉这四个字,人性是存在的,光辉有多大不好说。同时,法律理性的实现者,其自身的公信力,是不是也要放在这个天平上称一称量一量?

完全不考虑人性因素的法律是冷冰冰的,默认法律理性必然能够通过实施者来实现,这种说法也是不严谨的。

希望二审的时候能够考虑一下当前的客观外部环境。张扣扣案一审,“人性光辉”vs法律理性,对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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