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有哪些理解上的误区?
时间:2020-10-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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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部法律该保护的没有保护到位,都是原则性规定,该惩罚的没有惩罚到位。
《儿童权利公约》中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们未成年保护法中体现的不是很充分。比较典型的就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侵害儿童权利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儿童在家庭中被亲人的性侵案件,除非性质极为恶劣,进入媒体视野才能被发现。一般情形下,因为家庭关系,外人很难介入。而事实上,儿童应当是属于家国的财富,家庭只是负责暂时的养育。
再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因男女双方争夺抚养权,一方将孩子抢走藏匿。其实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儿童亲权的侵害。儿童是属于父母双方的,不是单方的个人财产,任何一方均无权决定儿童与父与母强行隔离。除非法律。
所以,由于各部门法间的相关规定衔接的不够,导致未成年保护法未能真正发挥保护儿童的作用。希望通过这次修改法律能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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