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
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的理由是,该事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而此项规定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认定争议的一款。
具体内容是这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也曾针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进行过专门的复函。
复函这样建议: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这条建议的重点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这四个要点。
人社局认为,该教师是在中午吃饭时突发疾病的,因此不属于工作时间,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在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工作过程中,中饭时间属不属于工作时间?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这个概念和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是一个道理。
再来说说,在饭店而非工作岗位这一点。
如果这位老师是在学校食堂就餐时发生意外,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学校没有食堂的情况下,由学校统一安排在饭店吃饭,饭后继续回岗工作,是不是就应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至于非工作岗位,如果企业派员工参加球赛,在赛场发生意外,因为是企业统一组织的,虽非本人岗位,也认定工伤。那么同理,学校统一组织去饭店用餐,虽非工作岗位,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作为服务于一方的人社部门,工作内容直接牵扯所属辖区人员的切身利益。既要严格执行制度,又要扶助企业、员工,除了要努力工作,还要敢于担责。对于法规、制度的执行,实在不该有“死扣字眼保平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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