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儿童与无人抚养儿童的责任区分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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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儿童与无人抚养儿童的责任区分

即7月10日,十二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的50万儿童是政府的责任,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对那些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将给予失信联合惩戒。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生而不养”往往就在“父母的抚养责任”和“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这个灰色地带包括“扔给年事已高,不具备抚育能力的老人抚养,常年不见孩子”,包括“对未成年的孩子不闻不问,任由其在社会上游荡”等等。

2012年11月16日,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舆论一时哗然。经调查,这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他们生前长期在外流浪,曾多次被警方送回家,教师也多次到家中走访,规劝他们回校上课。但这些孩子的父母大都外出务工或忙于农事,很少与子女交流。

2013年10月8日,安徽临泉一名2岁女童妞妞不慎跌入正在燃烧的秸秆堆内,不幸造成特重度烧伤。妞妞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离家出走,再无音讯;妞妞不到1岁时,爷爷奶奶也离家打工,再没回来,只留下76岁的太奶奶靠种地勉强维持两人的生计。

生而不养,才是这个世界上最可耻的恶。希望这份“失信联合惩戒”不止是一个概念,而是形成一个切实可以操作落地的细则,让我们有一把尺子可以丈量“父母”是否尽到了最基本的责任。按情节给予应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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