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不能成为房屋征收的理由!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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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不能成为房屋征收的理由!

一、土地储备的含义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对象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2)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3)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4)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5)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6)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8)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储备本身并不具备公共利益属性,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主动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主地储备机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下属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不能从事工程项目建设。

根据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具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才能成为拆迁人,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原则上不能成为拆迁人。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因为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逻辑是: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的政令,收购城市居民、单位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与储备,再通过招、拍、挂等程序,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由于土地储备中心不是建设单位,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也就不可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项目也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因此,如果政府仅仅是为了实现土地储备,是无权征收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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