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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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全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6)无偿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3)变更法律地位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4)公定力。行政行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不符合法定条件,任然视为有效,并对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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