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3》第6条债权申报的登记审查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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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2.审查,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应当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3.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4.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审查,形成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5.(1)债权申报期限:30天~3个月
(2)逾期申报的后果: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逾期申报债权人需承担未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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