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是什么?
1.《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朴实无华的一条;如果非得解析点什么,那就是【全体】和【出席】的区别——当一个机构人数是确定的,有限的,那么表决的基数就是全体的;如果一个机构人数是不确定的,无上限的,那么表决的基数就是出会议的。
2.今天早上的早课,讲到这一条,想起了2016年宝万之争旋涡中,万科董事中张利平董事回避,其本身及引发的董事决议效力之争。写下实践的精彩注脚,也映衬出公司法本身的粗线条。展现了律师工作在非诉中的巨大空间。
3.【背景】2016年宝万之争,宝能系已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欲通过股东大会,罢免万科9名董事+2名监事。万科拟通过向深地铁定增,引入白衣骑士,稀释宝能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召开董事会,对深地铁入局方案进行表决。此时万科董事会11人,其中原第一大股东华润委派代表3人。
会前,独立董事张利平称因其所在的黑石,正与万科洽谈商业物业收购事宜,利益冲突,回避。
【总数】11,【出席】10;【赞同】7;【反对】3.根据万科章程,该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4.【决议是否成立?】若全体董事数量包含回避的独立董事,以11计算,那么7/11,未达三分之二;决议不成立;
若全体董事数量应当剔除回避的董事,以10计算,那么7/10,达到三分之二,决议成立、有效。
华润方站:不成立;万科管理层站:成立。
5.对于回避的董事,是否计入表决基数?公司法还真没说?
从理论上,应当在表决基数中剔除,较为合理。否则,回避的董事与投弃权票,甚至反对票的无异,其实质上是形成了决议成立、有效的牵制力量。
一个极端情况:11名董事,7名回避,如果回避的董事人数计入表决基数,即便剩下四名无关联的董事全票通过(4/11),也无法通过该决议了。
6.理论是厚重的,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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