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合理的土地征收,怎样才能有效维权?
遇到不合理的土地征收,怎样才能有效维权?
不服当地政府的土地征收,一纸诉状就告上了法院要求行政赔偿。虽然黄先生开了个好头,知道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维权,但是最后当事人却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区政府的征收土地行为违法,这个请求是不明确的。经一审释明后,黄先生将其诉讼请求进一步细化为确认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清障活动违法,虽然具体了但是仍然包含多个行政行为,经释明之后坚持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法院依法只审查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关键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如果起诉人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指导和释明,经释明起诉人仍然不能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经释明起诉人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无论起诉人明确起诉的一个行政行为,还是数个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其他起诉条件逐一进行审查,不得以起诉多个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区政府依据相应的批复文件作出、并在网上发布了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直接送达城郊村委会,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张贴公告,程序不规范,但鉴于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并付清全部征地补偿款,该项程序问题不足以确认案涉征用土地公告行为违法。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当地相应的实施办法也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根据这些内容,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均未对公告的具体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采取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帖,并在纸质媒体刊登、互联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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