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划入征收范围是否等于丧失房屋所有权?
被划入征收范围是否等于丧失房屋所有权?
区政府向房管部门致函,说我做了一个补充通告,是针对于征收决定的补充通告,我是有征收决定的,这一块已经被征收了,我直接向房管局致函,你可以把他们的证给撤销了,所以房产局才注销的咱们当事人的房产登记。
是不是只要纳入了征收范围,房管部门也好,征收部门也好,可以随意的处置我们的房产证了?换句话说,是不是被划入征收范围就等于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这里面实际涉及到一个物权变动,这个房子只要涉及到征收了,还是不是我的,这一块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是有争议的。
主要是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物权就发生变动了,这是二十八条所规定的。
那么针对房屋征收拆迁这一块,征收决定作出,我的物权是不是就发生变动了,是不是我就丧失了物权,或者直接他就直接可以拿征收决定,把我们的房屋进行注销或者拆除?实际上这块儿也是有争议的。
按正常情况来讲,如果一旦征收决定作出我就丧失物权,那么补偿请求权来自哪里?你要对房屋进行征收,要对我们进行征收补偿的,有的认为那个时间物权已经灭失了,我们所具有的只有征收补偿请求权,实际上大部分学者也认为,股权发生变动是我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我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我把产权证书交给你注销,才发生物权的变动。
或者是我们协议达不成,由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咱们都物权才发生了变动,实际上咱们的物权是看登记的,也就是你房产证登记簿所记载的是谁,那么这个物权就是谁的,所以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注销的问题。
又回到咱们这个案件当中来了,一方面我签署了协议,我把房产证交给你进行注销,还有的,没有把房产证交给我,更多的往往采取一个登报的方式,公告注销。
如果你直接看到前面,征收决定公告就等于了物权变动,但是这里我们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有一定争议的。虽然《物权法》说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发生变动,但是日常生活中也是需要咱们把补偿协议签了,然后我们把房产证交上去,交由你注销,才完成了物权的变动。是不是实践当中这样更多一些。
而且现在依据这一条物权变动,和房产登记实际上是两回事,物权的变动,我依据法院的判决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取得了房屋的物权了,但是你没有去办理相应的登记的情况下,有没有一个处分权,假如说法院生效的判决,判决房屋归你了,但是你还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房管部门也不知道法院的生效判决给你了,在这个时间,另外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购买了这个房屋,他是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这就变成了你如果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的,暂时是没有处分权的,因为咱们物权是看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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