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用地行为的性质判断和争议解决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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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用地行为的性质判断和争议解决

项目建设强行占用土地并不同于土地征收,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从法律法规依据、职责权限、行政程序、证据等方面予以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本上是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该地类属性争议的实质又是征收补偿争议。但是,无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是耕地,或者是其他性质的集体土地,对于审查强行占用行为的合法性而言,并无实质影响。即使对强行占用土地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也解决不了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及征地补偿争议。对于地上附着物损失而言,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财产价值为限。由于行政机关已支付了补偿费用,便无还可以取得赔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故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无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必要性。

国有土地的问题,不具有征地的法律效果,故再审申请人所称“征收”并不符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际属性,被诉行政行为仅可能是其所诉称的强行占用。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从法律法规依据、职责权限、行政程序、证据等方面予以审查判断。一、二审法院未予深入审查亦有欠妥当。

尽管一、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完善之处,但本案并无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一、二审法院已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对工程项目涉及的再审申请人等人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登记核实,并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
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再审申请人未对此事实提出异议,亦未主张其所诉行政行为还对其造成其他损失。从再审申请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主张,尤其是其向二审法院上诉及向本院申请再审所称一审法院法官让其将诉讼请求中的“宅基地”改为“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剥夺其诉讼权利、原审法院未查清其使用的土地为宅基地等情况看,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根本上是涉案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该地类属性争议的实质又是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争议。但是,无论其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是耕地,或者是其他性质的集体土地,对于审查其所诉称的强行占用行为的合法性而言,并无实质影响。且就再审申请人所诉称的地上附着物损失而言,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财产价值为限。由于再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补偿费用,再审申请人便无还可以取得赔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故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无助于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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