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房屋要依据法定程序,强拆维权的4个法律依据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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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房屋要依据法定程序,强拆维权的4个法律依据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楹庭理解为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要依据法定程序拆除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被强拆,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要求赔偿。

3、房屋被强拆,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房屋被强拆,可进行行政复议

(1)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来看,将其范围限定在征收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楹庭认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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