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河河堤违建涉事9人被处理 严重警告适用于哪些违纪行为?
【秦淮河河堤违建涉事9人被处理】近日,我国南方地区由于受到连续降雨的影响,多处出现了洪涝灾害,各地为了应对有可能爆发的水灾,纷纷组织人员进行护堤工作。但是在南京市江宁区的秦淮河堤坝,却出现有人挖空堤坝,违规建设餐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现象,对此江宁区纪委监委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针对此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出了如下处理:
1.给予违规建筑建设主体江宁区城建集团党委通报问责;另外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免去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许世新的相关职务,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分贝给予总经理乔红杰和副总经理郭霖华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2.负有监管责任的江宁区水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和撤职处分,其中江宁区税务局局长芮雪平给予严重警告,给予四级调研员赵志勇诫勉,区堤防水库管理所负责人丁健被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
3.对“河长制”责任主体东山街道党工委书记许守江(秦淮河干流该河段街级河长)予以诫勉,给予东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街道河长办主任潘家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东山街道骆村社区党委书记刘宁(秦淮河干流该河段社区级河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网友热议
A: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我记得就是指的秦淮河!
B:这还是多亏了安徽,江苏才没淹,没有人受难,所以这些人就不用辞退,不用坐牢呗?
C:隔靴搔痒,难道只有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果自己没有得到其他的利益,这些人会去顶风?
D:这处分说真的一点用没有,脸不红心不跳的,怎么好意思叫处分?这不是违规的问题,这是预谋杀人呀,一旦有险情决堤了,请问这些当初开绿灯的不是谋财害命吗?
E: 细查各地方吧,违规违反河道管理条例大赚房地产钱闭眼放行不在少数!
法律延伸阅读:严重警告的适用行为
对公务员严重警告的,一般是适用相对比较轻的违纪违法行为,违纪后果比较小,如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警告处分主要适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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