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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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2、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移交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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