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程序
拆迁的程序
居民有拆迁的意愿并自愿申请拆迁时,可以跟相关政府部门先签署一份拆迁协议,当拆迁签约率达到规定比例且拆迁方办理好房屋拆迁所需的行政许可后,拆迁转为正式拆迁,征收程序启动,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转为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未达到规定比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动失效,政府将暂缓该地块的改造。
3、拆迁的意义
拆迁在程序上凸显了从“代民作主”转为“由民作主”的执政理念,采取“成熟一块,拆迁一块”的策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群众的抵触情绪,减少了拆迁过程中的暴力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推动了旧城改造的有序进行。
4、拆迁的弊端
然而,拆迁也有弊端。模拟拆迁没有完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行政许可而预备实施,因此其合法性问题值得探讨。模拟拆迁也可能会引发少数人利益得不到保证的风险。
居民都有拆迁意愿并签署了模拟拆迁协议,但是由于少数居民的不签约行为导致达不到规定签约率,政府退出,最终拆迁无法进行。
这种局面可能导致居民内部产生矛盾,出现多数居民对于少数居民的“利益挟持”现象。
区政府诉求:确认区政府进行的拆迁行为违法,撤销拆迁的所有行政行为,退还所有合同及产权证书,解封房产交易限制,并在所有公告区域内,公告通知终止模拟拆迁,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区政府实施的搬迁行为,是政府探索、发展的旧城房屋改造新模式,核心在于根据群众的意愿,对城乡房屋决定拆与不拆,把拆迁的主动权、知情权、选择权交还给群众,且以被拆迁户自愿拆迁达到规定比例方能启动正式的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的程序性行为。
因此,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对搬迁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的解封房产交易限制等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
自愿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的H公司签订了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诉至法院称拆迁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故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且该法律目前已失效。故H公司受托实施城中平改造的相关工作前,无需取得拆迁许可证。
其次,案涉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由施某自愿与H公司签订,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该协议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该协议应合法有效。
被拆迁人自愿签订的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协议应合法有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签完协议后,可能很长时间后才收到拆迁决定,此时再要求被拆迁人接受之前的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并不公平。
因此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签订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慎重,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该协议。
拆迁作为拆迁领域中的一大常见现象,被拆迁人应该对其多些了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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