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利益交换等腐败问题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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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利益交换等腐败问题

坚决纠治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利用决策权、监管权等搞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利益交换、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将坚决一查到底…

1.请求土地行政部门查处基层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不属内部监察范畴

土地行政监督行为与行政监察行为有以下不同:

(1)监督依据不同。前者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后者是行政监察法。

(2)监督主体不同。前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后者是行政监察机关。

(3)监督任务不同。前者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后者是对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对象不同。前者是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后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5)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是外部行政行为;后者是内部行政行为。

2.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也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3.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机关未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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