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应予以补偿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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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应予以补偿

行政补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区政府的该倡导行为本质是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对被指导者的农户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未形成任何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一、二审判决均超出行政协议关于再审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范围,判决欠缺依据。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二项,驳回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

而广大公民不仅听到政府人员的指导、劝告、建议,更是看到了政府付诸的实际行动,因而在镇政府选定地址上、按照规划积极投资修建养殖暖棚,充分体现了村民对政府的信赖。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被申请人正是按照区政府的规划,在政府选定的地址上并另行修建有管理住房、蓄水池等附属配套设施,充分体现其对政府的信赖利益保护。

认为补偿过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区政府行政赔偿其损失元。

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都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两者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都是基于对公权力行使造成损害的救济,都要由公权力主体支出一定的费用来弥补损害。但两者也存在诸多差别,最为核心的是引起损害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系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为所引起,系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就行政领域而言,究竟应当寻求行政赔偿,还是寻求行政补偿,依赖于一个行政行为究竟属于违法还是属于合法。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本案正是基于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情形下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因此,一、二审法院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判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损失给予补偿。

关于再审申请人区政府提出其倡导住户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指导行为问题。所谓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范围内,对于特定的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通过制定诱导性法规、政策、计划、纲要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提倡、限制等非强制性方式并付之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其显著特征是非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并无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之意愿。如果行政机关以行政指导的形式,作出了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实施了事实上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是行政指导行为,当事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区政府以三通一平实际行动,并付诸于奖励等政策引导村民实施具体行为后,又因政府所选地址被划归为长城保护范围内,区政府又根据要求拆除公民所建的住房,事实上已经致使村民的合法财产受损。

未签订补偿协议,在合理的范围内愿意补偿张忠佑修建费用。同时,其在申请再审中也未出示证据证明已经与张忠佑签订了行政协议。故市政府的该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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