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察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我国的《监察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规定了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那么,如果举报人(控告人)对监察委的处理决定,或者调查结果不服的又该怎么呢?下面我们就来解决这个问题,毕竟举报案件不能走进死胡同。
根据本人对《监察法》的理解,如果举报人(控告人)对监察委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应该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上一级监察委进行继续举报(控告)。我这么解释的原因是,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同时,我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既然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有领导性的隶属关系,那么举报(控告)也是可以逐级完成的,也就是说对于自己的举报,如果对本级监察委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监察委提出。
当然,就监察工作而言,目前还没有完整的信访举报程序,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建全,这样更有助于民主监督,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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