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方选择产品前,要关注“保险利益”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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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要为对方选择一份保险做礼品时,要注意关注“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有要求,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有保险利益,若将保单作为礼品送给朋友、同事的话,往往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在手续上会稍复杂一些。通常在投保时以对方的名义投保,但是最终生效需要对方的签字确认。当然,不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则不需要这套手续,对方愿意接受你送的保险单,法律就视同你们彼此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外,对于送礼的保险,其相应的保险费也要尽量采用一次交清的方式,以方便对方使用。

《保险法》如何规定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是指与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除这些人以外,要为其投保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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