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要对自己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予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的,那么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起诉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违法,而被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对自己做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证据提交给法院,丧失了举证的机会,因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因为实践中作为被拆迁人的地位是属于弱势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为了平衡行政相对人弱势的地位。所以,在遇到政府违法拆迁时,应及时积极的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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