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主要有什么?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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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履行某些职责,而不予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行为。比如在行政复议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对应转送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转送;在行政复议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不予理睬,只进行书面审查;在行政复议决定阶段,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另一类是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表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复议工作中接受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给予的好处,如宴请、礼品,甚至是金钱的贿赂,从而背离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原则,枉法作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复议决定,造成行政复议中的冤假错案,不仅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行政复议工作不能取信于民,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工作中国渎职而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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