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败诉后的抗诉申请书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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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败诉后的抗诉申请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申请书中的姓名为化名。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委托我代理案件,再审判决败诉后找到我,我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代书一份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姜一,男,4f岁,汉族,农民,住树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四民申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裁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再审裁决程序违法。

在提起再审时,作为申请人的姜一向法庭递交新证据,审判长说不用递交,在没有开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书面审查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开庭审理,直接书面审查并作出裁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原再审裁决对事实没有作出认定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依据事实,结合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原再审人民法院审判长拒绝接受提起再审申请人的新证据,在没有开庭查明,再审申请是十分荒唐的。

本案的父母死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由家庭成员,某三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将该块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只有承包方才有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二款:“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某三未经某一书面委托擅自流转其父母承包的土地,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某三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二次审理,没有认真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再审,某一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开庭审理,直接作出裁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三、原再审裁决适用法律不当。

原再审人民法院认为,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驳回某一的再审申请纯属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判决案件的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再审人民法院在某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没有组织法庭调查,在拒绝接收某一提供的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书面审查,并作出驳回裁定明显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某一



二O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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