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规定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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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开发商无权对房屋进行合法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实施拆迁的主体在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导致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其仅能提供现场照片及物品损失清单,但也属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损失的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实施拆迁的主体承担。
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屋内物品买卖交易记录、购买合同和发票等证据,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酌定原告的实际损失,由实施拆迁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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