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案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征迁案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不仅需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因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人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执行,保证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程序权利的实现;即使就房屋评估而言,其实施也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能送达被征收人,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系列程序救济权利,被征收人不能获悉价值评估报告,无疑等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程序救济权。
所以说,评估机构或征收部门不按规定向被征收人送达并公示评估报告,则不仅会导致被征收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以及对复核评估有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乃至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更有可能会直接导致房屋价值确定的不合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侵害;此时如果征收部门基于此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结合现有裁判案例及裁判精神来看,当事人完全可以以房屋评估报告未按规定送达及公示为由主张撤销该征补决定,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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