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权
被拆迁人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权
不过说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那么就会涉及到“民告官”,即行政诉讼。一提到行政诉讼,许多被拆迁人都会皱起眉头,且还会有这样的想法:拆迁方早已和法院串通一气,法院是不太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我们赢的机会肯定不是很大,而且还浪费钱。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被拆迁人面临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以及其它问题,常常就会直接放弃这一重要的法律途径。
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的权利,我国也一直在积极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合理补偿的方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徐晓倩律师还是鼓励大家要积极的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放弃这一重要的维权途径,那拿到合理补偿的机会就会非常的渺小。
为了能够提高被拆迁人的维权信心,那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打官司时,法院都是怎么判的。
补偿不合理未签协议,房屋就被违法拆除
某公司职工,后该厂进行房改时,高先生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长期居住于此,该厂房改办向高先生出具了《购房收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随后相关部门决定开展货运中心项目,对当地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可因补偿不合理,就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针对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是在2005年时,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针对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李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通过设计针对公安机关的程序锁定了强拆主体,将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对李先生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涉案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高先生缴纳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居住在此,而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系被告针对高先生所作出,表示其认可高先生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其次,本案系行政强制纠纷,被告系具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满足我国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征;最后一点,相关部门政府对高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只有在高先生针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况且,即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对行为人进行催告。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擅自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对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可相关部门不服,进行了上诉。然而,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征收土地,却没有相关文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工作,将土地统一规划建社区,让公民搬进单元楼居住。可是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李先生始终没有见到此次与增减挂钩项目有关的文件,徐先生虽然不懂法律,但是这么大的事情,相关部门连个书面文件都没有。
为了揭开此次“增减挂钩”项目的面纱,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增减挂钩”的相关文件。在陆续收到各部门的答复后,此次所谓的“增减挂钩”项目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行为。
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破坏耕地的行为,李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书》,相关部门在收到该申请书之后,却一直未对徐先生的查处申请进行任何答复。
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确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李先生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类似于以上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法律既然赋予了广大被拆迁人权利,那么就应当要积极的运用,且广大老百姓也应知道,只要打官司就会有赢有输,而且我们打官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获得合理的补偿。如果通过民告官的方式,提高了补偿或是拿到了合理的补偿,那么我们的目的就拿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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