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银行对账单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范围之内?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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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申诉程序中,申诉申请书中要求查阅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和该公司用于公司资金使用的个人银行卡流水对账单,用以验证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证实性,审理法官要求提供法律法规依据,证明银行对账单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范围之内,有依据吗?

解答:《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因此,从股东知情权的角度来说,根据之前的司法实践,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实际上是限于会计账簿,甚至原始的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查阅的范围也是存在争议的。

因此,银行流水作为企业的经营信息,而非财务信息,一般来说,股东没有权利要求查看的。但是,如果股东确实需要的话,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方法:1、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可以委托或带着审计人员一同前往的,在查阅账簿的同时对账册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专业财务人员可以对财务凭证进行查验,并审核账册是否存在问题;2、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财务存在问题,可以直接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案由另行提起诉讼,在损害纠纷中,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银行流水进行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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