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原告北京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中实公司)、被告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实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原告华润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合作开发关系,而非项目转让关系。一审法院多次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原告拒绝变更。一审法院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开发关系,判令北京新中实公司、海南中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华润公司90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告知后,华润公司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其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华润公司的起诉。
本案要点:
民事案件首先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定法律关系,进而找准案由。倘若案由错误,意味着没有捋清法律关系,极可能如本案被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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