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诉之法院请求小股东配合变更登记,如何诉讼?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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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欲推动减资程序,减资后预估小股东不愿配合减资登记,欲诉之法院请求小股东配合变更登记,如何诉讼?

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 大股东如果持股比例足够,可单独通过公司决议,变更登记公司只要出具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公司名义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名就可以,无需小股东签名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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